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维权

试用期时间长短有规定

超过法定时限应支付赔偿金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报道 职场新手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往往会约定试用期,而劳动者试用期时间的长短,仅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吗?劳动者的试用期限又有什么保护呢?

  今年2月24日,从山东来杭州打工的谭师傅任职于杭州康佳地板实业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2200元,转正后月薪3800元。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谭师傅于9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于9月30日与谭师傅结清了工资,但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谭师傅提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向其给付赔偿遭拒。于是,谭师傅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康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庭审中,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又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谭师傅与康佳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最长应为两个月,而该公司与谭师傅却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属违法,且该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支付赔偿金的期间就应是4个月,以双方约定试用期满后的3800元的月工资为赔偿标准,康佳公司应支付1.52万元的赔偿金。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谭师傅的仲裁请求,裁定康佳公司支付其1.52万元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试用期时间长短有规定 2016-10-17 2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