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员工受了工伤 该向事故发生地申报
日前,原在金华某建筑工地务工的江西籍陈师傅打进本报沟通热线,询问羊大哥他的工伤认定究竟应向何地申报?
原来,去年5月,陈师傅进入衢州一家建筑企业从事施工员工作,今年4月陈师傅被派往金华一个项目建筑工地。
6月中旬,陈师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由于入职的建筑企业和金华的项目建筑工地均未给陈师傅缴纳工伤保险,且在1个月内并未帮助他申报工伤,陈师傅只好在伤情稳定后自己到衢州申报工伤。可是衢州市工伤认定部门告诉他不应该在衢州申报工伤,应当去金华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陈师傅不理解,询问羊大哥,“明明我就职的工作单位在衢州,怎么衢州这边却不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此规定,陈师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由于陈师傅在衢州和金华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即金华进行工伤申报。
在此,羊大哥想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劳动者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后患无穷。因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遭遇工伤的劳动者,一定要掌握好法律保护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