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干活抵债受伤,公司置之不理?
法院判定赔偿2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龙法报道 日前,丽水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小陈因拖欠一家公司欠款,想通过干活来抵债,却不慎在工作中摔成重伤,因此控告公司方赔偿27万元。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当时的小陈因为妻子怀孕即将生产,为了筹集费用迎接家庭新成员,小陈向公司借了3000元应急。不料添丁之后,家里经济更紧张了,小陈迟迟还不起这笔钱。恰好公司需要人员安装户外广告牌,想到自己有相关安装经验,小陈便毛遂自荐,向公司表达了干活抵债的想法,也获得了公司的认可。
第二天,小陈在工友的帮助下爬上高处,用绳索固定广告牌。因个人操作失当,捆绑的铁丝松脱,小陈失足摔落。工友将受伤的小陈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致使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更难以启齿的是,小陈发现自己在这次事故中摔伤了“命根子”,丧失了性功能,另行鉴定又构成十级伤残。小陈认为,自己是替公司干活,公司理应为他的两处伤势作出赔偿。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愤而向法院起诉,索赔27万余元。
龙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务,虽然双方未约定报酬,但以劳力还债,亦符合劳务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主要法律特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中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公司在安排劳务活动中,未能提醒或检查小陈是否带上安全设备,仅安排一人协助,是造成小陈受伤的主因。而小陈作为提供劳务者,未戴安全帽,是造成本次伤情的次因,应当在此范围内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酌情确定公司承担70%责任,小陈自担30%责任。最终,判定公司赔偿小陈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