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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浙江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上接第1版)

  据介绍,若干意见对干部免责的情形和条件进行了细化,强调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同时明确,具备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条件的情形,可以容错免责。

  若干意见强调,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免责。要区分改革试错失误和违纪违法,坚决防止借机搞法治“例外”、纪律“松绑”、作风“减压”。


浙江工人日报 工报视野 00004 浙江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2016-11-04 2 2016年11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