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治化建设 的里程碑
■本报评论员 阮向民
再过一星期,《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正式付诸实施,这是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工作和生活的大事、要事。最近一段时间来,省总工会以及各地方工会通过解读、宣讲等多种形式,向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开展集中宣传,为《条例》的施行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
《条例》从立项到通过,历时3年,经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后最终“瓜熟蒂落”,虽然《条例》的容量仅为五章三十三条,可谓短小精悍,但其内涵极其丰富,其意义极其深远,对于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现行法律构架、推进工会自身建设和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发挥巨大的能量。
《条例》是深化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在浙江,构建和深化和谐劳动关系一直是各级工会不懈探索和努力进取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创建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造出成功的样板。2010年8月,习近平同志对传化集团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做出重要批示。这以后的6年,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更是蔚然成风,成果累累。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中,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这对矛盾给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再提升、再深化带来了客观上的难度。
社会需求决定制度供给。《条例》的制定和施行,通过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引导劳动者和企业依法合理维护权益,在监督中引导,在引导中监督,为深化和谐劳动关系打开了新的空间,创造了新的路径。
《条例》是完善现行法律构架的客观需要。《条例》制定的依据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赋予工会的职能,但也不是对上述法律的简单重复。尤其是在监督程序中突出了“协商调解”,体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鲜明特点。
众所周知,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中,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一般采用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途径。而其中协商调解环节往往发生在争议初始阶段,在这个时候介入,通过协商调解厘清各自的诉求,分析争议的焦点,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彼此的争议,对劳资双方的伤害最少、影响最小、效果最好,或者说协商调解为解决劳资双方争议争取到了最宝贵的黄金时间。而一旦错过了协商调解的环节,进入仲裁甚至诉讼环节,往往矛盾已经升级到难以调和的程度。但现实是,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后道环节,都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协商调解的环节特别是工会的协商调解缺少规范的法规。虽然近年来我省各地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实践中,总结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不少有效的办法,但总体而言,尚处于各自探索阶段,缺乏法规的顶层设计。因此,《条例》的制定和施行,补强了工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短板,使大量劳资争议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条例》是推进工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一部《条例》,对于工会工作者而言,是一部依法履行职能的“教科书”;对于广大职工群众来说,是一把依法维护权益的“保护伞”。更重要的是,《条例》的制定和施行,传递着一个强烈的信号,我省工会工作正朝着法治化快步迈进。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宏大命题之下,工会工作者要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努力形成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通过《条例》的施行,引导职工群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营造工会工作的良好法治环境。
可以说,《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省工会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既体现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初衷,也彰显了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情怀。它翻开了我省构建和深化和谐劳动关系的新篇章,成为推动工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新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