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监督工会责无旁贷
微观点:《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工会本身来讲,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有所作为,从而让《条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董柏云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为各级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工会本身来讲,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正视现实,顺势而上,有所作为。笔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要务是重学习、善监督和勤合作,让《条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首先是重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扎扎实实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这一重要讲话,不仅为工会成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指明了方向,而且也对工会工作者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工会工作者要担当起履行维护基本职能的重任,切实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必须用苦心、下苦力,在不断提升学习新知识上下功夫。重点是努力学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刚颁布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法律武器,不断增强劳动法律监督的能力。
其次是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难度,特别是在民营企业更为明显。职工希望工会能依法监督,切实维护自己切身利益,但又害怕行政给“穿小鞋”,到头来连既得的一点利益都有可能失掉。而《条例》凸显工会监督主体,更加明确了工会责任。也就是说,工会如何更好地依照劳动法律进行有效监督,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便成了工会能否在服务大局中有所作为的关键。
正确的方法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企业工会要有效行使监督职权,就需要经常同企业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纠正那些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相悖的问题。那么,怎样才能既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与行政形成矛盾和冲突,这是工会工作者经常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工会工作者应该讲究艺术,力求做到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灵活性的统一,坚持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在监督实施中,事前要准备充分,深思熟虑,有理有据,防止摩擦,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再次是勤合作。除了靠工会自身的努力,还要靠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良好氛围。人社、工会工作者要深入企业宣讲工会劳动法律法规,解除经营者在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中的忧虑,形成既维护企业利益又维护职工利益的机制及适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环境。二是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改善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如,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履行集体合同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等,这都有利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三是要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做到既有企业内部职工监督自查,又有企业间工会的互查;既开展平时的督查,又进行专项检查,还有联合的大检查。通过多层面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