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讨薪:方法不当引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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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春梅
岁末年初至,又逢讨薪时。为要回自己的血汗钱,一些劳动者面对“黑心”老板,往往不得不穷尽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岂料,到头来不仅工资没有要到,自己却招来牢狱之灾。以下案例,或许能让正准备或正在讨薪的你,有所警示。
关押老板逼人送钱,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例】 因为个体工商户老板刘某拖欠自己3个月工资,且经过多次索要未果,而自己又急着回家与亲人团聚,2016年1月4日,成某通过网络“招来”两名帮手,趁刘某夜归未进入家门之际,将刘某捆绑至出租屋内,逼迫刘某安排家人送钱。谁知,刘某是个“硬茬”,时间过了37个小时也未能答应。更令成某始料不及的是,自己事后还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两个月的拘役。
【点评】 成某确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成某虽然是为了索要属于自己的工资,但却不能改变其使用拘禁手段,非法限制、剥夺刘某人身自由的性质,成某所为罪有应得。
强行入住施加压力,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案例】 鉴于老板朱某面对自己索要欠薪,不仅一毛未拔,而且开溜了事,古某等4名员工只好将讨薪的希望寄托在朱某的家人。基于朱某的家人照样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古某等卷起铺盖于2016年1月7日强行住进了朱家。尽管朱某的家人一再抵制,可古某等坚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于是乎,双方僵持了8天。岂料,古某等却招来了被法院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处刑罚的后果。
【点评】古某等确已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某拖欠工资属实,并不等于古某等获得入住其家的权利。古某等强行入住达8天之久,当属情节严重。
变卖财产自行兑现,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 “公司不仁就别怪我不义!”2016年 2月17日,面对领导再次表示无力支付被拖欠的工资,钟某放出了狠话。于是乎,她当晚便叫男友开来货车,将自己负责管理、经营的大件货物,几乎搬了个空,低价卖给事先联系好的买主。随后,钟某把所获的13600元货款,扣除自己12000元被欠工资后,将余款和一纸辞呈让人转交给公司。钟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点评】 钟某确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指出:“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钟某尽管事出有因,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占有、处分公司巨额财物,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拦截道路制造事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为借政府之力,索回被一家公司拖欠的工程建设款, 2016年4月17日 ,“包工头”邱某召集手下25名民工,在上班、上学时段的人流高峰,齐刷刷地躺在道路中央,拦截车辆、行人,时间达2小时17分钟之久。此行为导致交通严重堵塞,使得许多商店无法营业、单位无法上班、学校无法上课。邱某也没有料到,自己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点评】邱某确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邱某为了索要工资,组织、策划、指挥众多民工,非法阻塞交通,让无辜的群众、单位、商家、学生等长时间遭受无法通行、营业、上班、上课等等不必要的损害,明显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