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坠楼身亡 房主难辞其咎
■钟伟
农村建房,分包方请来的民工在干活时坠楼身亡,房主、承包方、分包方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日前,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去年下半年,漓渚镇棠棣村村民孙某将自家建房工程承包给邻村包工头张某,张某将房子的外墙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覃某。去年12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覃某雇佣的民工唐某在做外墙工程中不慎意外摔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遂引起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房主、承包方、分包方、受害者家属到漓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
接到案件后,漓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对四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前两次调解均宣告失败。后在双方律师和调解人员的努力下,房主以及承包、分包方包工头最终达成协议,由承包方张某承担55万元,分包方覃某承担12.5万元,房主孙某承担32.5万元,并当场履行了赔偿责任,将赔偿款交给了死者家属。
对此,调解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房主将房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承包方张某施工,而张某又将其中一个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覃某,覃某的雇员受到伤害,那么房东和承包方张某、分包方覃某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房主承担的责任明显过高。对此,调解员提醒,雇员在雇主家中工作,双方就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主家中工作时受伤,应根据雇员、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从事工作提供安全保护、履行保障义务等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