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退休年龄用工 不构成劳动关系
日前,羊大哥收到了家住江山市江滨路的祝师傅来信,祝师傅在信中说,他是一个健康的72周岁农民,夫妻俩在某机关单位工作9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给一个人的工资。现在用人单位以年龄大为由要辞退他。
祝师傅问羊大哥,他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其实应该是2012年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记者注)之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争议事宜吗?具体可主张哪些权利?
羊大哥咨询了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
孔律师认为,祝师傅和某机关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祝师傅夫妇在该单位劳动期间的年龄都已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条款。祝师傅和该单位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话,只要该单位不欠祝师傅工钱,祝师傅就无权提出其他权益要求。
羊大哥查找了一下目前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员工年龄的限制只是对使用童工的年龄有限制。《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上这些规定已明确了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所以,祝师傅因年龄原因不宜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