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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工作十余载 一纸被解除

打工夫妻获赔6万元

  ■阮伊婷 吴晓静

  今年3月,陈某、刘某两夫妻来到温州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反映在公司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却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认为公司的做法极大伤害了在公司拼搏奋斗多年的老员工。

  据悉,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2005年2月、刘某于2007年8月进入A公司,后A公司注销,该公司法人于2010年1月6日重新注册B公司,陈某、刘某继续在B公司上班,其间未曾缴纳社会保险。

  今年1月,B公司要求陈某、刘某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刘某与B公司就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事宜未达成一致,于是夫妻俩前往温州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请求援助。

  温州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审查了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陈某、刘某属于农民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案件不需要审查他们的经济困难状况;二是陈某、刘某能够提供哪些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据中心工作人员了解,两人都持有工作证、工作名片,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劳动关系应该能够确认。陈某和刘某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的高鑫律师担任代理人。

  承办此案后,援助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情况,收集了2010年B公司给当事人出具的聘书、被评为2014年度优秀员工的荣誉证书、工作牌、工作名片、通讯录、B公司2013年工龄奖人员名单、2014年和2015年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对账单),特别是B公司2013年工龄奖人员名单这一关键证据,里面列明了当事人的进厂日期及工作年限。

  随后,援助律师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关于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温州市仲裁委采纳了申请人的代理意见,认定陈某与刘某的工作年限分别从2005年2月、2007年8月开始计算。

  温州市仲裁委基本采纳援助律师的意见,于今年5月作出裁决,B公司不服该裁决,同时向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B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4万元,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万元。现陈某与刘某已领到补偿金,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维权案件,由于援助律师和当事人收集证据和前期工作做得非常充分,使得案件有个圆满的结果。

  但在实际情况中,职工维权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是维权意识不强,取证难。职工遇到劳动纠纷,当劳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时,就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查清事实和收集证据专业性很强,是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基本前提。二是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现有处理劳动争议需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再诉至法院一审,不服一审上诉至二审。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再到诉讼,职工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甚至于有些职工历经千辛万苦打赢官司,却只赢得判决书,有可能面临执行不到位问题。许多职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合法方式解决争议,而选择堵政府大门等极端手段维权。

  工会在为职工维权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代为沟通协调,能够大大降低维权成本,缩短时间周期,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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