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与方锴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
我单位于2014年1月17日与方锴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现因方锴从2014年12月起没有按照我单位的规定按时上班,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且1年内累计旷工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故我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五条第(四)款第2项的约定,作出决定如下:
从2016年12月8日起,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临安市旅游信息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我单位于2014年1月17日与方锴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现因方锴从2014年12月起没有按照我单位的规定按时上班,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且1年内累计旷工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故我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五条第(四)款第2项的约定,作出决定如下:
从2016年12月8日起,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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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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