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聘用合同决定的通知书
方锴同志:
我单位于2014年1月17日与你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现因你从2014年12月起没有按照我单位的规定按时上班,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且1年内累计旷工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故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五条第(四)款第2项的约定,决定如下:
从2016年12月8日起,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上述决定,你可以向临安市旅游信息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特此通知!
临安市旅游信息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