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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原告当事人伪造证据被处罚款

  ■通讯员陈群力 记者杜成敏

  原本是一件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提供的一份收据却让法官产生了怀疑。对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展开了调查。

  2016年5月6日下午,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尚桥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张某驾驶的轿车和侯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侯某因事故造成肋骨骨折,头部受伤,颞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建议侯某伤后的休养时间为4个月。

  2016年11月17日,电瓶车车主侯某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张某赔偿经济损失32012元,其中包括休养4个月的误工费138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收据”:2016年9月15日,侯某支付给代班人俞某2016年8月1日到9月6日期间的代班费共计3900元。

  但侯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却显示:2016年8月1日至9月6日期间,其已上班签到。因此,这份“收据”引起了法官的怀疑。

  为查清事实,法官向原告侯某就职的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向法院说明,原告侯某自2016年8月1日起已上班,不存在由俞某代班的情况。

  面对法院的调查证据,原告侯某交代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侯某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赔款,“动脑筋”找来了自己的嫂子俞某,出具了一份俞某收取侯某代班费的收据。但事实上,侯某早已痊愈去上班了,并不存在所谓的“代班”情况。

  该二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奉化法院根据情况,分别对原告侯某及案外人俞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决定。侯某及俞某表示对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

  原本是受害人的原告侯某,因伪造证据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当事人,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伪证,极易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造成裁判不公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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