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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一老板 “分享”黄色内容领刑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黄俊剑

  “我也不图什么,就想着好东西要一起分享,觉得这样做刺激好玩。”丽水市缙云县人陶某站在法院被告席上,懊悔不已。他说的“好东西”,不是别的,而是淫秽视频和黄色小说。因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陶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陶某今年32岁,是缙云县一家五金制品厂的老板。他生意做得不错,也比较喜欢赶潮流,在微信刚流行的时候,就注册了账号。去年3月,他又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加了一些人进群聊天。为了增加人气,活跃气氛,陶某便想了个办法,在群里发送一些淫秽视频和小说。

  果然,群内成员一下子从30余人发展到80余人。陶某满心欢喜,不间断地发着各种淫秽内容。经查明,短短一个星期时间,陶某便在微信群中发送了近百部淫秽视频和不少黄色小说。最终因他人举报,陶某被缙云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一开始也知道这样做不对,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在庭审最后陈述中,陶某表示十分后悔,保证今后不再做类似违法犯罪的事情,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但做错事总需付出代价,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法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上传4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就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对于利用互联网,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均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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