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受贿 分别领刑三年半
(上接第1版)
除此之外,一审法院还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郑尚杰在担任塘栖环保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具体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居住的小区等地收受辖区内相关排污企业人员为与其搞好关系、希望得到其关照所送的价值2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000元。吕建龙2008年至2014年在担任塘栖环保所工作人员、临平环保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具体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位于乔司的住处附近等地收受辖区内相关排污企业人员为与其搞好关系、希望得到其关照所送的价值2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500元。
之后,郑、吕二人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进行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二人的上诉,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