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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建言——

莫让职工休息休假成“空头支票”

  记者王海霞 通讯员许嘉琛报道 对不少上班族来说,眼前最期盼的就是春节长假了。但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职工休假权利似乎如同“镜花水月”,极个别企业甚至出现职工因工作疲劳猝死的现象。正在召开的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带来了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休息休假权的建议。

  谁动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

  严萍介绍,2016年5月,宁波市总工会成立“当前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状况”课题调研组,采取普遍调研和重点走访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工业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现状。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2000份,实际回收1538份,其中:男职工974人,占63.3%,女职工564人,占36.7%;一线生产岗位职工963人,占62.6%。从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宁波市企业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落实情况总体良好,但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归纳起来,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企业落实工时制度较规范,但随意和超时加班的情况依然存在。在1538名接受调查的职工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有949人,占61.7%,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岗位一般都进行审批备案,企业基本能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加班工资。“但我们发现,在这些职工中,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有50人,占3.3%,周工作5天以上的有288人,占18.7%。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加班一般都是由企业单方决定,很少有企业会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决定延长工作时间。”严萍说。

  企业落实法定节假日意识较强,但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和待遇确定问题仍较突出。虽然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7%的企业都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是在座谈中,职工普遍反映企业一般是在春节前后集中安排职工休假,很少能够完全依照职工本人意愿进行安排。此外,带薪年休假期间的薪资待遇落实仍存在问题,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年休假工资计算,少数效益较好的企业会按该工种平均劳动生产率计发年休假工资,但绝大多数企业会将职工休假期间的计件工资归零。

  在执行特殊假期制度方面,鉴于中国传统文化习俗考虑,企业落实婚丧假制度比较好。探亲假的落实情况较差,尤其非公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在实施,即使实施,也是针对部分岗位有选择性地推行。

  在落实女职工特殊假期方面总体到位,但痛经假和奖励产假实施有一定难度。其中女职工的痛经假落实情况仅为15.3%。另外,职工普遍反映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妇有30天的“奖励假”不在生育保险范畴内,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又无法律依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落实职工权益,实现和谐发展

  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职工对依法保障其休息休假权,自由参与文化体育和家庭社会活动的诉求也随之日益强烈。如何让休息休假落到实处,保障职工切身权益?

  “从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利益不仅包括雇主利益还应包括劳动者的利益,职工不应当仅仅是被雇佣和利用,而是要以工作为结合点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两者的双赢。”严萍表示,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和国情特点,建议从营造以人为本的劳动文化、健全完善休息休假制度保障体系的角度入手,推进企业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落实。要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全新的劳动文化,让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成为一种共识,最终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和谐健康发展。

  严萍建议,明确相关规定,增强法律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不予年休假的前提条件,补充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是指职工因年休假导致必要岗位无法替代,使用人单位无法正常运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建议人社部门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薪”的范围有一个行政答复或司法解释,明确年休假工资计算应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便于各级劳动争议裁判机构统一参照执行。关于解决30天“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的问题,建议市级层面做出规定,明确将“奖励假”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参保人员产假期间直接享受生育津贴。

  严萍还建议完善监督制度,将行政监督力量和工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构建综合保障体系。优化救济机制,优化仲裁程序,降低权利维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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