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维权

工伤超限未处理 无奈求助“娘家人”

我真的拿不到赔偿金了吗?

  通讯员朱振仕 记者吴晓静报道 本报维权热线时常接到读者来电咨询工伤处理事宜,其中有不少是因工伤超限导致维权遇阻的案例。维权超期,拿不到赔偿金,该怎么办?不妨看看温州的一起案例。叶某某工伤超限未处理,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日前拿到了工伤赔偿款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合计18万元。

  叶某某自2000年开始在温州瑞安市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叶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20日,叶某某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设备时被飞出的机器部件砸伤右腿,经诊断为右侧胫骨上段胫骨平台骨折、股外踝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等症状,持续门诊治疗。

  2016年5月,叶某某伤情相对稳定,治疗基本结束,申请工伤认定。但叶某某的工伤认定期限已超过一年,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也因未提供工伤认定书不予受理。心灰意冷的叶某某踏进了瑞安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大门。

  瑞安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认真审查研究了叶某某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叶某某属于农民工,工伤案件不需要审查她的经济困难状况;二是本案中的办案难点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如何提起诉讼及如何避免败诉的结果。

  中心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叶某某确实未在一年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期限真的就不能要求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6年7月1日实施的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开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形成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仲裁委可以证据不足驳回请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

  律师认为,该规定可能会是本案的突破点。但结合上述规定详细分析相关证据,发现现有证据极不充分,如没有相关有利证据,本案极可能会败诉。律师向叶某某分析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叶某某因工受伤的经过证明,以及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已陆续报销证明,并向其讲述相关取证方法、要点等,使得叶某某顺利地取得了上述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自用工以来十余年一直未给叶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导致叶某某在退休后将无法得到养老保险,律师征求叶某某意见后,在确定诉讼请求时除工伤赔偿外,还增加了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随后顺利启动了相应的司法鉴定及诉讼程序。

  案件进行诉讼程序后,用人单位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于2016年8月10日主动提出要求协商解决,期间经律师的努力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叶某某工伤赔偿款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合计18万元。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因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面临全赔的处境,基于自利和避免损失的目的,往往没有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而广大劳动者也往往因缺乏法律意识错过维权的时效期间,又缺乏关键证据,加之工伤案件审判政策的变化又给劳动者维权增加了难度。本案的成功办理无疑开拓了新的道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在接受治疗的同时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自己或委托亲友、律师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在线提供技术支持 | 老版入口

浙ICP备0501798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220001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我真的拿不到赔偿金了吗? 2017-01-23 2 2017年01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