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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外籍轮船撞沉台州渔船逃逸,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一度成为争议焦点。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台州14名遇难船员 共获赔1516万元

撞沉后被打捞出水的渔船。

  ■记者孟万成

  日前,“浙三渔00011”14名船员的家属,每户从宁波海事法院领到10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据记者了解,2015年7月19日,台州三门县海洋与渔业局船检站在对伏休渔船进行锚泊地常规检查时,发现“浙三渔00011”渔船没有在指定码头停泊,已处于失联状态。“浙三渔00011”渔船是三门籍渔船,总吨位159吨,船上安装了应急自位标,但海事部门一直没有接收到其发出的求救信号。接报后,“中国海监7008”“中国渔政33305”船立即赶赴失联渔船可能途经海域搜寻。三门县渔政部门另组织3艘渔船一并参与搜寻。但多日没有结果。

  现经宁波海事法院查明,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54分许,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SANAGA”轮从上海驶经厦门途中,在宁波象山海域与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渔船当场沉没。肇事外轮明知发生碰撞事故,但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而是选择逃逸,错过了有效施救时间,致使渔船上14名船员全部遇难。

  事故发生后,浙江海事部门对沉船进行打捞,并经事故调查后认定,肇事“FS·SANAGA”轮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16年4月,14名遇难船员亲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外轮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住宿、误工费等共计1677.615万元。

  在该案审理中,14名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据办案法官介绍,14名遇难船员中,除1名船员为城镇户籍外,其余13名均为农村户籍。原告主张,14名船员的死亡赔偿金均应依照2015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计算20年,计874280元。被告认为,应当按照遇难船员各自的户籍情况,分别按照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案事故导致14名船员遇难,且未有特殊情况排除该条的适用,故对于14名原告关于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予以保护。

  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14名遇难船员共计1516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据悉,这笔总共1516万元的赔偿金已一次性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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