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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放弃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者追悔莫及

事后主张双倍工资法律不予支持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续签固定期限合同,事后主张支付双倍工资能行吗?

  2014年2月9日,孟师傅受聘于盛尚建筑设计公司,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订。到了2016年2月8日,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要与孟师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孟师傅则不愿意,仍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今年2月8日,合同届满,公司不再与孟师傅续签,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依法给付了孟师傅三年的经济补偿。孟师傅办完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2016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双方2016年2月8日续订劳动合同时,已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赋予了孟师傅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选择,但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仍然订立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说明孟师傅已经放弃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各自依约履行了义务,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孟师傅事后再行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律不予支持。换言之,如果双方在2016年2月8日续订劳动合同时,孟师傅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不能实现,则公司应当向孟师傅支付这一期间的双倍工资。

  最终,经仲裁委审理,驳回了孟师傅提出的“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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