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 有了一个法律说法
■苑广阔
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备受消费者诟病。3月28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相较于草案,修改稿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预付卡发放、金额、时效和退款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卡消费近年来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的青睐。商家通过发行预付卡留住了顾客,为自己获得了稳定的客源;而消费者也通过预付卡享受到了较大幅度的产品或服务优惠,双方完全是一种各取所需的双赢。但是长期以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预付消费这一商业模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条款,也导致问题和弊端不断显现,消费者的投诉量不断上升。
有的是商家经营不善,直接卷款跑路,让持有预付卡的消费者损失惨重;有的是商家在中途随意改变预付卡消费协议,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原来约定的优惠;还有的则是商家店面转让之后,新的接盘者拒不承认消费者手里预付卡的效力,同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即便消费者遭遇这样的消费陷阱和纠纷之后,进行了积极的维权,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最终也往往被以消费纠纷对待,权益要想得到维护,只能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而这样的高成本,迫使多数消费者只能放弃维权,这在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了商家的不守规矩。
正是为了避免以上种种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在制定中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把控制和预防预付式消费风险,作为了一项重要的内容。《条例》的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时保留了“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的规定。1000元的限额和不得设立有效期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消费者方面所面临的资金风险,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其二,规定“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明确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的行为纳入欺诈。这意味着再发生商家卷款跑路的情况,将不再被视为消费纠纷,而成为一种民事欺诈,如果涉案金额足够大,性质足够恶劣,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无形之中就大大增加了对不法商家的震慑力度,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说到底,预付式消费本身没有任何问题,而是一些商家的不规范经营,或者是把其当成了一种谋取不义之财的手段,才导致各种问题频发。当政府以地方法规条例的方式来对其进行规范与整顿,不管是对于商家还是消费者,抑或是对于整个消费市场的秩序和环境,都是有利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