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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政策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今年将减轻企业负担17亿,明年将减负31亿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财政部部署,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等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进一步下降为0.5%,个人费率0.5%保持不变。降费率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经测算,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2017年将再为我省用人单位减轻负担17亿,2018年将减负31亿。

  此次降费是我省近年来第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1月,失业保险费率第一次降低,从3%降为2%,即单位为1.5%,个人0.5%。第二、三次降低为阶段性下降,执行期限至2018年底,主要为减轻企业负担,个人费率不变,单位费率在2016年5月先下降为1%,此次进一步下降为0.5%。

  近年来,我省坚持参保扩面与优化支出同步推进,失业保险参保实行五费合征,各地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发挥的基础更加坚实。2016年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317万人,同比增加56.75万人,增长4.5%。失业保险基金支出68.7亿元,其中,防失业、促就业支出37.45亿元,占54.5%,增长7.74%。

  为助推企业稳步发展,我省坚持降低费率与援企稳岗同步发力。2015年失业保险费率下降1个百分点,为全省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34亿元,2016年再下降单位费率0.5个百分点,为用人单位减负16亿,两年共减负84亿元。

  在去产能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及时发放稳岗补贴,从源头上稳定就业。2016年,共发放稳岗补贴10亿元,增长167%,惠及企业4.68万家,增长100.8%,涉及职工239万人,增长181%。

  同时,我省坚持扩大领金范围和提高待遇标准联动推进,切实兜牢失业人员保障底线。各地坚守宗旨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巩固失业保险当发即发、应发尽发惠民态势,更多失业人员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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