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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雇工因工受伤 雇主难辞其咎

  ■钟伟、胡思源

  日前,在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一桩雇佣人身伤害纠纷案画上了完美的句号:雇员王师傅和雇主胡先生握手言和,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协议。

  去年10月15日上午8点,王师傅在胡先生家中做装修工作,不小心被轧伤右手,胡先生立即把王师傅送到绍兴市中医院治疗。一个月后,王师傅的手基本康复,遂向胡先生提出赔偿事项,但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来到兰亭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接到调解申请后,兰亭镇人民调解员聆听了双方对事件的描述和各自的诉求,首先明确了双方的雇佣关系,且王师傅系是在为胡先生做装修工作时受伤,胡先生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赔偿条款,调解员为双方计算了赔偿金额。鉴于胡先生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实际情况,调解员要求王师傅在赔偿金额上作适当让步。最终,双方就此次受伤纠纷达成协议并当场赔偿。

  对此,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韩余静律师表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胡先生对王师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出于人民调解平等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王师傅对胡先生予以谅解,最终以双方都认可的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雇工因工受伤 雇主难辞其咎 2017-06-15 2 2017年06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