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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公司搞末位淘汰符合法律规定吗?

  日前,羊大哥接到读者咨询,公司搞末位淘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羊大哥请教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孔建祥。孔律师这样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证明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为末位或者仅仅不合格而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进行其他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公司搞末位淘汰符合法律规定吗? 2017-07-18 2 2017年07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