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搞错诉讼主体导致追款时间延长
法官提醒: 精准起诉才能更好维权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童法报道 吊销不等于注销,因为没搞清两者之间的差别而搞错了诉讼主体,桐乡市民李某诉之法律讨要货款的过程恐怕又得拉长了。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通过对这起债权人利益保护案件进行分析,为今后遇到债务纠纷时债权人能够精准起诉,维护自身利益提供参照的模板。
桐乡市民李某在濮院经营一家羊毛衫门市部,在经营过程中结识了在福建经营羊毛衫公司的同行张某和王某。2013年9月份,张某和王某联系到李某,希望从李某处进货,包装、贴牌后运到福建进行销售。“我干这行也好多年了,涉及这些经营活动我还是比较谨慎的,当时也通过工商查询了对方的营业执照,才接下了这单生意。”事后,在与承办法官叙述案情时,李某回忆道。
这之后,双方你来我往,进行了好几单交易。李某陆陆续续给远在福建的张、王二人的公司供货,送货单抬头的“收货单位”均写明了该公司的简称,而张某和王某也均在“收货人”一栏签收过。
原以为可以长期合作,但2014年年初,李某想讨要货款时,张某和王某却联系不上了。因为生意场上的三角债务也属平常,再加上路途遥远,讨要货款的事一拖再拖,就被耽搁了下来。
今年,李某想起了这笔应收款,想再次问对方讨要,可一查公司信息,显示对方的公司状态为“吊销”。这下,李某急了,一纸诉状将张、王二人作为被告,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货款。
经过了解,与李某明确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对方是张某和王某注册的公司,因为查到公司被“吊销”了,以为公司没有了,所以起诉了收货人张某和王某。然而,桐乡市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通过查询工商备案信息,发现张、王二人注册的公司仍然存在,法官向李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建议李某撤回起诉个人,转而起诉公司。
这究竟是什么情况?桐乡市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给李某解释道:吊销不等于注销。“吊销”是指工商部门强行终止公司经营权利的行为。公司“吊销”后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起诉时,仍应以公司为被告。“注销”是指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因此,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只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但仍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包括起诉、应诉,直到注销为止。因此,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但吊销只是一个过程,公司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不能经营,但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所以,上述案例中,李某仍应起诉公司,而不能以张某和王某为被告。法官提醒经营活动中,遇到类似情况一定不要弄错对象、告错人,免得白白浪费了时间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