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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海宁一单位 13年不给员工缴社保

法院判定:申请仲裁已过时效,只支持补缴2年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浩呈报道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可吕先生妻子工作13年,用人单位却一直未给其办理社保。今年2月,吕先生妻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13年的社保,结果只获支持补缴一年;到法院起诉,也只支持补缴两年。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妻子申请仲裁已过时效,往前部分社保补缴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对于社会保险追诉有没有时效问题,各方说法不一。

  吕先生告诉记者,他妻子今年50周岁,从2004年开始一直在嘉兴海宁市辛江宏达五金锁具配件厂,从事冲床操作工作,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未给妻子办理社保。2016年6月,吕先生妻子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吕先生说,因为当时公司承诺为其补缴社保,妻子又回到公司上班,然而,直到今年,公司仍未补缴。

  今年2月,吕先生妻子向海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从2004年4月开始补缴社保,但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吕先生妻子的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吕先生妻子要求补缴2004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只支持补缴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一年时间的养老保险金。

  吕先生妻子不服裁决,今年4月10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嘉兴海宁市辛江宏达五金锁具配件厂,应当从2016年6月原告吕先生妻子第一次主张补办社保时间往前一年即2015年1月开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就是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基础上往前增加一年,而对于再往前部分,法院认为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法庭上,吕先生妻子代理律师朱宇辉就仲裁时效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疑义,法院认为,法律没有对此类纠纷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作出除外规定。而对于代理律师以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连续侵权为由,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算起的诉求,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且在2011年,用人单位曾承诺从即日起帮吕先生妻子缴纳社保,但遭到拒绝。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保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样也是员工的义务。

  据悉,单位未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或不足额购买社保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而记者了解到,在全省司法实践中关于补缴社保是否从头算起,各地也不统一,判定支持和不予支持的都存在。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道进告诉记者,在台州地区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不支持,而吕先生妻子代理律师朱宇辉则称,湖州有类似案例获得支持,但嘉兴地区碰到此类案件一般不予支持,“嘉兴中院的终审判决在嘉兴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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