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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学前教育 迎来“有法可依”时代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浙江省学前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在省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出席会议并讲话。

  “入园难”、“入园贵”、幼儿教师队伍整体薄弱……《条例》聚焦我省学前教育的“短板”,首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了我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的基本方向,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围绕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和幼儿园资源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针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情形,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针对一些地方办园行为不规范,《条例》明确了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的条件,尤其是要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场所建筑面积、人均占地面积,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卫生室(保健室)、食堂等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针对我省幼儿园工作人员队伍薄弱的现状,《条例》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资格准入、行为规范、工资待遇、技术职称评定、培养培训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条例》还要求幼儿园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

  此外,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幼儿安全问题,分别从设施设备安全环保、玩具教具安全、卫生保健、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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