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
不组织特定职工体检,违法! 未配专职安全管理员,违法!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安全生产无小事——未按照规定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员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罚款5万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罚款3万元……记者日前从杭州市安监部门获悉,在该局上半年的执法行动中,处罚了一批违法企业,有效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其中不少典型案例,对其他有类似违法行为的企业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不组织特定职工体检被罚5万
今年3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对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员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涉及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规定。
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被罚3万
今年2月14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对杭州得力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公司仅由人事专员担任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企业锁闭车间紧急疏散出口被罚4万
今年3月6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对杭州星日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三楼生产车间西侧紧急疏散出口被锁闭。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锁闭三楼生产车间紧急疏散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罚2.5万
今年3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莱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能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被罚4.5万
今年3月29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对杭州藤穗制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钎焊岗位共有10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的情况。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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