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就能高枕无忧吗?
你情我愿的“私了”可能是个“坑”!
通讯员陈怡 记者吴晓静报道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对公司来说是降低成本?工伤签了“私了”协议,就真的能“私了”吗?职场生活中这些看上去双方你情我愿的“私了”协议,其实有可能是个“坑”,会将用人单位和职工置于风险之中。温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志愿者律师阮伊婷用两个案例对这些常见的“私了”协议作出解读。
案例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可以免责?
2014年10月,张某到温州一家公司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该公司要求张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载明: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张某。
张某本人也不想缴纳社保,他认为作为一个外来务工者,社保缴纳了以后自己回老家工作了又要转,很麻烦。此外,还要从工资里再扣几百元钱缴纳社保,不如不缴纳,拿到钱寄回老家才最实在,于是签字确认了。
2016年4月,张某由于旧病复发,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其间的医疗费都由张某先自行垫付。一个月后,张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张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无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企业得不偿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一纸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两方说好,你情我愿,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切不可贪图小利,到头来给自己“挖坑”。首先,如果出现了医疗、工伤、生育问题,原本应由社保支付的医疗费、工伤赔偿金、生育津贴等等都要由单位负担。其次,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既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行政责任并接受处罚。不仅没给职工缴纳的要补缴,还有滞纳金需要缴。
案例2:工伤“私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小曹在一家建筑公司从事外墙装饰工程,去年春节前在某工地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坠下,造成轻度伤残。
事后,工地老板找小曹协商,愿意赔偿他1万元,前提是小曹不再去申请工伤认定。小曹拒绝,但老板告诉他说,公司没有给职工买工伤保险,即使去申请也不会受理。
没有办法的小曹只好答应和老板“私了”,但后来老板一直不兑现承诺。小曹索要了几次,老板垫付了3000 多元医药费后,就再也不理他了。
律师解读:协议是否有效看条件
《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工伤“私了”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但关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具体情形来看: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人民法院应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