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受工伤 能获得赔付吗?
劳动监察部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两个多月,可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付时,双方就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该不该赔付问题发生了很大争议。
今年5月16日,湖南籍务工者姜某进入杭州金典网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关系合同,约定每月底薪2500元,外加业绩获取提成。
7月31日,姜某骑着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小腿骨折,经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9月5日,在家休养的姜某收到公司给他的解雇通知书。姜某很是不解,于是找到公司负责人曹总理论,提出公司解雇他可以,但要向其支付工伤赔偿,遭到公司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还惊动了110巡警。
属地派出所和劳动监察部门接到110联动指令后,派人前往事发地处置。在现场,公司辩称姜某受伤期间社保是另一家公司给缴纳的,工伤应由给其缴纳社保的公司承担,该公司与姜某签订的只是劳务关系合同,因此公司不承担姜某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
经调查核实,姜某在该网创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工资,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并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虽然姜某挂靠在另一家公司缴纳社保,但姜某与该网创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判定,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为此,根据姜某在公司的上班情形,可以确定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上班途中受伤理应被认定工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一番说理和双方协商,网创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姜某1.5万元解决工伤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