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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吴德强;身份证号码:360621197411257731;家住江西省贵溪市耳口乡圳上村杨岭组1号;营业执照名称:绍兴市越城区德强蛋糕店;经营地址:绍兴市富盛镇富盛村方潜桥28号;注册号:330600601600433;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你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超过保值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小餐饮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17年7月 25日,本局依法对你作出绍越市监罚〔2017〕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芝麻糖一罐、小咬酥两袋、奶油蛋卷一袋;二、罚款人民币3500元。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地址:绍兴市中兴中路159号, 账户: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11)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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