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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公共收益收支成谜 业主知情权难实现

小区物业纠纷增多现诸多管理难题

  通讯员吴晓锋报道 小区大门、中庭花园、楼房外墙、电梯四壁……各类广告渐渐充斥小区的各个角落。这些广告是怎么出现的?明明是封闭式的小区,为什么会有摊贩进来摆摊设点?那些无关的社会车辆又是如何停进小区的?近年来,关于小区物业纠纷的话题不绝于耳,小区物业管理之痛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我已经交足了物业费,那这些广告、摊位的收益用到哪儿了?一年能有多少收益?怎么不见给我们分红,也没有向我们公示过?”某小区的业主张女士终于按捺不住心中的疑惑,对小区物业提出了质询,要求物业告知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公示情况。物业一名工作人员干净利落地挡了回去:“我们没有公示义务,因为我们是包干型物业公司,不是薪酬型的。”在张女士的强烈要求下,物业公司负责人终于回复称,公共收益存在公司开设的一个专门账户,并表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共收益的使用需要业主委员会讨论形成多数意见决议。张女士进一步追问小区一年总共有多少收益,物业负责人说不能对某一位业主公开。“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物业公司,都是业主聘请来的管家,难道对业主没有告知的义务,业主也没有知情权?”张女士抱怨道。

  另一小区的业主王先生也有相似经历,不同的是物业并没有直接否认自己的公示或告知义务,而是采用打太极拳的方式始终不予回答。“长达一两个月的时间,十几次通话,多次微信沟通,但物业一直推诿,要么说需要找财务要资料,要么说查账需要业主请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去查。不管我怎么表达诉求,他们就这样绕来绕去不作回答。”王先生说:“平时的物业服务倒不错,解决问题也很快,但这一次为什么讳莫如深?这里面有什么不能见光的?”

  小区公共收益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界定的?业主是否享有知情权?专家说,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除非是城镇公共绿地、公共道路或者明示属于个人所有,否则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这意味着,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

  业主实现知情权想来不是什么难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举步维艰。

  另外,业主之间利益不完全统一,有的业主担心业委会成员侵占利益,“各人自扫门前雪”等想法以及诸多现实问题导致业委会的成立一直面临困境。那么,业主的知情权是否属于集体权利,是否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行使?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成立业委会,难;不成立业委会,难;成立了业委会,还是难。物业纠纷逐渐增多,除了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也有不少业主希望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因物业纠纷常涉及规划、环保等多部门,物业监管中责任不明、配合不畅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亦成为物业监管中的痛点、难点。

  物业纠纷的频发也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期,20余位法律、物业界专家学者共同倡导发起成立中国物业律师联盟,旨在通过标准化物业费清收、协助成立业委会等方式,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改善物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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