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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职业危害岗位津贴 不能成“水中月”

微观点:过时的标准、漏洞百出的制度规定,都让职业危害岗位津贴成了纸上权利,无法真正落地。

  ■戴先任

  据《工人日报》报道,同样两起关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劳动争议,却分别得到支持劳动者和支持企业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近日,记者从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了解到,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职业危害岗位津贴规定,他们援助的劳动者申请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两个案件情况相似,判决却各异。

  两起案件,两名劳动者是相同的遭遇,一是因为工作环境中的严重噪音危害,在离职时主张每月300元的岗位津贴,得到珠海市中院的认可。另一则劳动者从事有害物质工作,在与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主张岗位津贴,但佛山市中院以“彭某与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没有对具体标准进行协商”为由,不予支持。

  之所以相同的情况却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原因就在于现行的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制度存在问题,对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按原劳动部、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有毒作业分级”中的4个标准,津贴从0.9元/天到2元/天不等,20多年前的标准,现在早已不适合。而虽然《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但并没有配套的法规对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时间等细则进行明确,而且对不予发放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行为也没有监督。这让用人单位不知如何发放,劳动者也不知如何维权,《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也形同虚设。

  过时的标准、漏洞百出的制度规定,都让职业危害岗位津贴成了纸上权利,无法真正落地。广大劳动者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也容易让企业忽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生命权,对于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可能受到的侵害,也会满不在乎、漠不关心,从而使劳动者不仅拿不到应得的岗位津贴,还可能身处更为危险的工作环境。

  完善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制度,需尽快出台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管理办法,明确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时间等细则,让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真正成为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的劳动报酬,而不再是镜中花、水中月,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并自觉保护好劳动者权益。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职业危害岗位津贴 不能成“水中月” 2017-09-16 2 2017年09月1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