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具有多重意义
微观点: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海洋生态保护也不例外。瑞安法院首发“海洋生态修复令”,是一个好的示范和开始。
■余明辉
据媒体报道,正午的海面波澜不惊,汽笛声中,渔业执法船划开海浪。甲板上,3名男子和几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一道,合力抬起塑料袋,将一尾尾鱼苗投入海中。这是今年10月25日,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飞云江口海面的一幕,投放的梭鱼苗总计3万余尾。3名男子都是当地渔民,因在休渔期捕鱼,被瑞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缓刑。法院在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同时,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3名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用于海洋环境修复。这是国内正式执行的首个《海洋生态修复令》。
笔者以为,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具有更多重意义。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具有判例示范意义。无可否认,像此次判例中的当事人这样,无视地方禁渔、休渔等规定,而实施滥捕等行为破坏海洋等水域生态的,并不只是个例。但就刑法等规定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对于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具体方式,尚无统一实施细则,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实施单位等有概括性表述,实际如何执行仍然依赖地方司法部门的“自由发挥”。以往对于这样的违法违规,一般惩罚都是以罚款判刑等为主,并不涉及海洋等生态破坏后直接修复等要求。
此次瑞安的这一判例,不但对当事者进行了刑法等惩治,同时还限期当事者进行鱼苗等直接生态“补救”,开了国内此类施法判决的先河,是一次司法实践创新,对沿海沿江沿河等类似地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带了一个好头。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折射司法海洋生态保护深化。近些年,最高法等要求基层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强化环境生态破坏惩治,维护生态环境的态度很坚决。但如何把这些要求和精神落到实践中,一直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也检验和折射着司法保护海洋等生态环境的成色。此次,瑞安法院不但按照刑法等规定,进行严格刑事惩罚,而且还有了具体的渔业修复要求,凸显和折射的是国家司法保护海洋生态的强化,是海洋生态保护司法实践的升级和优化。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海洋环境生态诉讼中采取“海洋生态修复令”,落实和凸显了“绿色司法”要求。而这一司法诉讼,将环境法的相关原则运用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守护生态文明紧密结合,同时也很好贯彻了环保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海洋生态保护也不例外。瑞安法院首发“海洋生态修复令”,是一个好的示范和开始,接下来将会有更多地方,加入这样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