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判“心理康复费” 彰显司法进步
微观点:3000元的“心理康复费”,也许不足以平复被性侵女童的心灵创伤,但这样的首判关注到了人的精神层面,体现出了全面保障人权的人道关怀。
■张玉胜
据媒体报道,13岁的英英(化名)在离家出走的48小时内遭遇陌生六旬男子的多次侵害,男子却坚称双方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并称认不出对方是未成年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儿童性侵案于近日宣判,判赔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复费用,这在此前全国的公开案例中是从未有过的。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对性侵儿童在内的受害人的损害性赔偿,法院的判决金额往往只注重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显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并不支持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这不仅与受害儿童所遭遇到心理伤害及在其人生道路上所受到的严重影响不相适应,更不足以彰显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精神。成华区法院打破惯例、敢为人先,在审理六旬男子性侵13岁女童并致其怀孕的案件中,首开“心理康复费用”的赔偿判决先河,其司法意义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未成年女童遭遇成年人性侵,其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往往要大于身体伤害,其心理阴影甚至有可能伴随其一生。但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性侵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诉求却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不仅缘于其具体赔偿数额的难以界定,更在于一种陈旧的司法理念使然,即国家已通过公诉判决匡扶了公平正义,施害者受到法律惩戒就等于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没有必要再单独立项实施精神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认知误区。
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惩戒性侵女童犯罪,的确彰扬了有恶必惩的社会公道和法治精神,但就受害者个体的权益保障而言,缺失精神赔偿的司法保障难言全面和公允。古语道“夫哀莫大于心死,而人死亦次之”。不能忽略或轻看了性侵未成年女童对其心理伤害的负面影响,这或是花多少钱都难以愈合的终身创伤。
区区3000元也许不足以平复被性侵女童的心灵创伤,但首开以“心理康复费”为名义的精神损失赔偿先例,关注到了人的精神层面,体现出了全面保障人权的人道关怀。这也不失为对性侵儿童犯罪的加码性严惩,其弥补司法判例空白、全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进步,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