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这些钱别忘了算清楚
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要及时,避免错过最佳时效
通讯员唐学基 记者何悦报道 在职场中,你遭遇过被老板炒“鱿鱼”吗?如果遇到过,你的经济补偿金拿到了吗?年底未休的年假有无折算成3倍工资呢?企业让超时加班,自己辛苦的加班工资有没有被企业赖掉呢……
有不少劳动者遭遇企业辞退,却不知自己的权益何在。对此,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平提醒广大劳动者,积累法律常识很重要。一旦遭遇被解雇,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效,无法收集证据。
下面以几个典型案例来为您释法解惑。
案例1:被公司开除,可获经济补偿金
钟某入职杭州康乐贸易公司工作时,签订有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今年10月17日,钟某与公司业务主管因工作发生分歧,后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工资已及时结清。过了一个多月,钟某从朋友处获知自己被公司开除还可获得经济补偿,但找公司理论时被拒绝。后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维权。
调查中,公司一开始不承认与钟某存有劳动关系;钟某虽说入职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未各执一份,也提供不出其他用工凭证。监察员通过调阅用工资料,找员工询问,查看监控视频等一番周折,印证了钟某的用工关系。在事实面前,最后康乐公司支付了钟某4000元的经济补偿。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为此,劳动者工作后,必须留存相关证据以备维权。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为此,本案中,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该公司理应支付钟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案例2:未休的年假,可抵3倍日工资
2015年4月3日,汤某入职杭州颂川电缆设备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31日,汤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并结清了工资。但汤某提出要获得自己当年未休的年休假补偿,被公司拒绝。
监察员约谈双方当事人,公司方称,年休假可以休,是他之前没提,不怪公司。汤某则理论,自己未休的年假,理应获得补偿。后据理解释,按照未休年假折算有3天的假期,公司理应支付。最终公司支付给汤某未休年休假3倍的日工资。
律师点评: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合法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就本案,汤某工作到10月31日离职时未休年假,就应按照核算后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向汤某支付工资补偿。
案例3:超时加班,离职前别忘了结清
“工作都快半年了,经常加班……”从江西来杭州工作的张女士,国庆假期后一上班便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原来,今年4月1日,张女士入职杭州天锐日用品公司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10月6日,张女士因加班太累,提出让老板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老板章某说加班工资已含在工资里了。但张女士认为自己这么辛苦,薪酬太少。找老板协商无果后,张女士提出离职,并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给付加班工资,并结清其离职前的工资。
监察员上门调查,核实公司有超时加班且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存在。经协商,公司支付了张女士离职后未结清的工资,并补足了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本案经查明有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违法用工行为就理应给补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