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消费者押金维权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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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铭溪
先是黄金单车酷骑,后是市场占有率第三的小蓝单车,对于新四大发明之一的共享单车来说,这个冬天的寒冷有些刺骨。而且,更冷的冬天可能还在后面。根据现有信息看来,酷骑单车死于挪用押金放小贷,小蓝单车死于盲目扩张铺市场。没有风控没有预案没有准备金,一旦投资人开始谨慎观望,无人输血,完全找不到任何活下来的理由,就连事后创始人回避问题的态度都如出一辙,总之都不是我的错,裸奔完毕后消失在茫茫人海,徒留万千无辜消费者投诉无门的一地鸡毛。
押金维权有多难
单车企业倒掉,消费者维权之路可谓举步维艰。对于一家行将破产的企业,工商投诉基本上是没什么作用的。网传有律师组织消费者群体维权,那么诉讼维权可行吗?
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单车押金通常在100元到300元不等,但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光是预收原告诉讼费可能就需要50元,如果单车企业已经人去楼空无法直接送达可能还需要垫付数百元公告费用。再加上立案、开庭、宣判、申请执行的误工、交通、材料打印成本,前期的经济投入可能就已经超过能够追回的押金数额。另一方面,诉讼本身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活动,由于诉讼标的太小,聘请律师是几乎不可能的。
即使不考虑上述经济上的因素,用户最终拿到了生效的胜诉判决,由于单车企业已经丧失了偿债能力,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能够执行回款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押金到底可以怎么用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一下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在租赁、借用等涉及物的交付的合同当中,人们经常会使用押金作为接收原物一方返还原物或清偿与原物有关的债务的担保。因此押金属于一种债的担保的方式。这种对债的履行的担保虽然普遍存在,但在我国《担保法》当中并未对此种债的担保方式进行规定,因此,押金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押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当用户向单车企业缴纳押金后,其缴纳的押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单车企业,用户仅保留向单车企业追索押金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单车企业对于押金的使用,是享有一定的自由的。但单车企业作为社会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如不对其收取的押金进行有效监管,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单车企业的押金监管势在必行。
2017年8月,交通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但时至今日,单车企业押金监管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仍未充分明确。
押金经济的现实出路
不可否认,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押金经济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解决了城市交通中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等社会需求,一竿子打死不是良好的解决问题的出路。
作为监管机构的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立法,根据共享经济的押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行业特征,责成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对单车企业押金的资金监管,区分押金专户和充值、交费专户。控制单车企业押金专户的提现限额占当天资金净流入的比例,确保单车企业有一定比例的押金留存于监管账户,作为备付金使用,监管账户资金可以原路退还给押金缴纳者,当天资金出现净流出则单车企业不能提现,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押金挪用风险。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共享单车企业,应该尽快摆脱对押金产生的现金流的高度依赖,尽快停止意在造成既成事实的无序投放行为,建立合理、规范的盈利模式,还共享经济以其本来面貌。接受和鼓励以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为基础的免押金骑行。
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单车用户,应该充分认识市场交易风险,尽量选择支持免押金骑行的单车品牌,缴纳押金后及时申请退还,规避因单车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财产损失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