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周金友报道 昨天下午,记者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贯彻了综治新理念,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综治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和综治组织职责,突出社会共治,强化综治措施和领导责任。明确了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工会等群团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