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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员工搭伙做饭 被罚15万元,该不该?

工粉热议:依法执法无可厚非,但处罚不应是最终目的

  见习记者林韬报道 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柳先生等人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一个项目,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吃饭。不料却被当地的食药监所认定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处以15万余元的罚款。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日前,“浙工之家”公众号也邀请工粉就此事谈谈自己的看法,工粉对于出租房内搭伙做饭是否违规有明显的分歧,但大家普遍觉得处以15万元罚金的处罚过于严厉了。

  无法理解:家里人多聚餐也算开食堂?

  大多数工粉都觉得罚款15万元实在是无法理解:如果没有对外经营,单纯为了节省开支而搭伙做饭也算开设食堂的话,那家里人多,一起聚餐也是违规的吗?还有工粉认为外地员工来到当地工作多有不便,呼吁给他们更多的关怀。

  网友“小鱼儿”说:“自己凑钱,选了个手艺好的负责做饭,这也要被罚,有点让人匪夷所思!如果觉得这样的形式可能触犯到某些条款,可以进行引导规劝,毕竟人家真的没有对外经营……”

  网友“君不见走马川行雪海边”则调侃说:“这不就是几个人合租相当于开旅馆,搭伙一起旅游相当于开旅行社……我都不敢请人在家聚餐了,请问多少个人聚餐算是私设食堂?”

  网友“奈文摩尔”也觉得不合理:“烧个饭是自己吃的,惩罚这么多有点太过啦。咱们出门打工都不容易,总共也不知道赚了多少,你给罚了这么多,那人家日子还怎么过呀?”

  网友“雅玉”觉得搭伙做饭没什么不妥:一是搭伙做饭和一家人在一起吃饭一样,只是自给自足,没有发生买卖关系;二是大家在一起吃饭可以节约费用开支,符合我们国家历来倡导的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三是搭伙做饭只是一个短期行为,除了安全卫生要注意,没什么不妥。所以,当地“食药监所”不应认定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而是应当多给予这些远离家乡的外地员工理解和关怀。

  可以理解:处罚行为有法可依

  针对网友的质疑,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回应称:食堂存不存在,没有盈利和非盈利之分,也没有人员的限制,就是说如果是单位提供职工就餐,那就是食堂,作为食堂就应该遵守食品安全第35条第一款,就必须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就是食堂也要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永福强调,这种行为不仅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而且在住宅小区内也不能从事食堂相关活动。不少工粉也站在当地监管部门这边。

  网友“凝露”说:“工地食堂是需要卫生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至少一二线城市如此。至于宿舍做饭,那是总包和甲方睁只眼闭只眼,消防检查看到一样要没收的。”

  网友“vivian”想替监管部门说句话:“也不知新闻里面的具体规模怎样。自己也经历过,一些工地二十来个人吃饭,没有办证,也谎称自己平时只有三两个搭伙烧饭,今天人多点而已。这些工地很多都屡教不改,万一真出了问题,食药监所也是第一个被批的。你做饭就做饭吧,还在空地上摆上几桌,烟熏火烤,大吵大闹,废水四溅。天天如此,换了是你家邻居,你愿意吗?”

  网友“达少”也觉得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非饮食商铺和生产工地是不允许商住混用的。处罚针对的是建筑公司,不是经营的个人就不存在这种处罚,确实有这个条例。

  工粉呼吁: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

  对于监管部门的说法,被罚员工们并不认同。工粉也对此提出了质疑:将搭伙做饭直接界定为开设食堂是否过于简单粗暴?15万元的罚金是否过高?相关部门在处罚之前是否有提前警告?而在媒体拍摄的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沙洲食药监所负责人的采访镜头中,该负责人态度恶劣地声称:“不要跟我谈凑钱,你那白纸黑字的东西都在这里,我跟你讲,有问题!你要跟我狡辩,我们之间免谈。不交?按20倍处罚……我们就等你告我们。”这样的说法也令不少工粉感到气愤。

  网友“梦之源”愤慨地表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硬杠子。可到了这位食药监所的负责人手里变成了处罚的手段,这太可怕了。最可怕的是这位负责人觉得最好对方不交罚款,那他就有借口可以处20倍的罚款(原先是10倍)。谁给的权利使得这位领导说罚多少就罚多少?”

  网友“马果叶”认为虽然食品安全无小事,是否开办食堂还是搭伙做饭吃,界限模糊,不好确定。但是否经营是否出售,厨师有否拿工资是可以查清的。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本不容易,如果连搭伙做饭也要被罚款显得冤枉,也匪夷所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没有不对,但处罚不是最终目的,执法手段可以选择,合理的执法过程更重要。

  网友“策马奔腾”认为:食品安全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包括相应的规章和部门规章也好,还是省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管理办法也好,都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就给执法造成困难了,或者成为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

  据报道,针对采访视频中的言论,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事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引以为戒,积极推动全系统的机关作风建设。而柳先生等人已经就处罚提起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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