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彩礼” 变“借款”
离婚后,上门女婿被岳父告上法庭
■记者许瑞英
小王曾是上门女婿,结婚 6年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离了婚。离婚后,前岳父老郭,要求小王退回结婚时的彩礼共计60多万元。小王不肯退,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
小王说这笔钱是他结婚时入赘女方家的“彩礼”,是说好给他买车的,他不愿意退还。但前岳父老郭拿出了“关键证据”——本票的银行联,上面用途一栏注明了“借款”,也就是说当初丈人老郭给小王60万元银行本票时就示明了这是“借”给小王的钱。
然而,经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了反转:小王的前岳父老郭败诉,这就意味着小王不用归还前述的60万元。
“彩礼”成了“借款”,看似“证据”确凿,被告小王怎么反而胜诉了呢?对此,小王的代理律师毛晨光分析了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点。
首先,依据本票不能直接认定借贷关系存在。本票是支付和结算的凭证,小王持该本票从银行取款的行为,只能说明原告老郭向被告小王交付了60万元,但是由于银行在接受开具本票申请时并不对其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老郭事实上可以任意书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用途栏上的备注是不具备本票效力的,所以,单单凭注明了“借款”字样的本票,无法证明这是一笔借款。
其次,借贷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要经双方认可,法律上认为,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被另一方受领,达成“合意”,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这种合意,因此,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再次,被告小王通过提供女儿随妻子郭某姓、除了在女方居住外没有其他住处等证据,证明了自己为上门女婿,而女方对于上门女婿的“彩礼”也已被司法判例所确认,根据本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民间习俗,60万元属于相对合理的一个水平,因此,能够得到法官心证的认可。
最后,法院认为,在原告无法证明该款项为借款的情况下,款项性质属于原告为女儿与小王缔结婚姻关系发生的财物给付更为贴切,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上述财物是否予以返还,应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