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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转移房屋抵押 登记费负担,违法!

绍兴银行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处罚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时,房屋抵押登记费应当由银行来承担。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却让贷款客户来承担这笔费用,加重了不少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这种做法,属于转嫁成本的价格违法行为。最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处此案,对绍兴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维护了广大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抵押登记不在另有规定范围,应当由商业银行和客户共同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根据以上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只能由作为房屋抵押权人的银行一方来承担。

  经绍兴市发改委最近调查查明,绍兴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却由借款人承担房产抵押登记费。在两年时间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绍兴银行各分支行办理各类个人房产抵押贷款1036笔,借款人承担房产抵押登记费77470元;办理各类企业房产抵押贷款1220笔,借款企业承担房产抵押登记费235260元。两项合计,绍兴银行向借款人转移房屋抵押登记费负担312730元。

  绍兴市发改委认为,绍兴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该委向绍兴银行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绍兴银行限期退还多收价款312730元。随后,绍兴银行按规定进行了公告退款。截止退款期限届满之日,该行已退还多收金额249840元,尚有62890元多收金额未能退还。

  鉴于绍兴银行能认真配合检查,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积极进行整改,绍兴市发改委认为对其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且可以不并处罚款。

  据此,绍兴市发改委最近决定对绍兴银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无法退还的多收金额62890元,相关单位要求退还时,则由绍兴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免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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