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毒鱼——
龙泉一外出务工人员 因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刑
本报讯 通讯员木易 记者冯伟祥报道 有人为了逞口舌之欲,竟然不顾生态环境,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河流中下农药毒鱼,最终也让自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3月1日,松阳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毒鱼的男子姓邹,龙泉人,今年43岁,事发时在松阳打工。曾因非法狩猎(抓石斑鱼和石蛙,经鉴定该石蛙系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棘胸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和积极参与植树,被免予起诉。
但邹某没能从中吸取教训,反而故伎重演。2017年11月2日晚上9时许,邹某带着从农资店买来的甲氰菊酯(属神经毒剂)和捕鱼工具来到松阳县某村,在该村自来水饮用水池上游200米处,倒入3瓶甲氰菊酯农药,用来毒鱼。之后,邹某又在该村自来水饮用水源斜对面的某处再次倒入2瓶甲氰菊酯。
投毒后,邹某一路沿着溪水往下捡石斑鱼,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共捡得石斑鱼3斤、石蛙3只,在现场剖杀干净后,拿回家食用。
次日,该村村民叶某在溪水里发现大量石斑鱼、螃蟹、石蛙尸体,推断有人在上游毒鱼,马上报警并叫停了村里的自来水,导致该村停水2天。在对被毒死动物的清理中,村民共捡得石斑鱼8斤、石蛙33只。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11月10日将邹某抓获归案。经过勘察,邹某投毒的地点位于松阳县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所幸在发现有人毒鱼后,引水渠被及时关闭,未造成重大影响。
法官在这里提醒公众,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因自己的私利破坏生态环境,否则到头来是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