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台州椒江一座老桥翻新留残桩,13年后致人身亡,责任谁负?
受害人家属理性维权 获赔85万余元
本讯报 通讯员王舜毕 记者冯伟祥报道 13年前,台州市椒江区因道路扩建,将一座老桥拆除建成新桥,工程完工后老桥桥墩有根残桩没有清除干净。时隔13年,就是这根残桩夺走了一名船员的生命。为此,负责该大桥建设和施工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椒江区水利局、椒江区港航管理处、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台州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被推上被告席。日前,此案经宁波海事法院判决,上述五单位赔偿受害者各种损失共计854760元。
事发地那座桥叫大桥头桥,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场浦河道上,这里原先有一座老桥,2003年在进行椒江至路桥机场路扩建时,将老桥拆除建成了新桥。该工程于2003年7月6日开工,2004年6月5日完工,建设单位为区政府设立的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为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拆除了老桥建成新桥,但未彻底清除老桥桥墩残桩。2008年间,椒江区水利局组织开展洪家场浦河道疏浚作业,由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疏浚作业完成后,该水域航道水深和宽度发生变化,导致老桥桥墩残桩成为碍航物。
2017年3月1日,叶万春驾驶其所有的内河杂货船“浙椒江货6452”船空载在该航道自西往东航行,在经过大桥头桥下时,触碰残桩碍航物而落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据台州市椒江区海事处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该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椒江交建公司、椒江区政府、温岭金江公司、椒江区水利局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航道管理部门港航处负次要责任。
2017年6月22日,受害人叶万春的家属将上述五单位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306336元。
法庭上,上述五个单位各抒己见,辩论异常激烈。施工单位认为,自己与建设单位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与受害方无任何法律关系;建设单位则表示,工程早已通过部门验收,自己可脱离干系;还有的认为,该事故发生之时距离工程完工已过13年之久,过了法律的追诉期,而且其间没有发生任何河道交通事故,说明是因受害人船舶不适航以及未谨慎驾驶导致。
办案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后,经过认真的调查和论证后作出判决,认为大桥施工及建设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清除残桩是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河道施工及建设单位在河道疏浚后导致该水域航道水深和宽度发生变化,致残桩形成碍航物,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院同时认定,航道管理部门在河道疏浚致航道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航道进行维护,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浙椒江货6452”船在过大桥水域时,驾驶员叶万春对桥区水域复杂通航环境未作出充分估计,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及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法院经过审理,核定叶万春家属的经济损失为1005600元。对此,该院判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椒江交建公司、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温岭金江公司、椒江区水利局各负17.5%责任,各承担经济损失175980元;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港航处、叶万春各负15%责任,各承担经济损失150840元。其中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责任由其设立单位椒江区政府承担。
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赔偿款已经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