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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可一次性 获300万元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浩呈报道 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仿制药一次性评价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对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按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并就奖补资金拨付程序、奖补资金使用、奖补资金的监管等做了明确规定。至此,2017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奖补鼓励政策在操作层面得以落地。

  此次,我省出台《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为支持各地激励地方药品生产企业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办法》共十条,明确按品种对2021年底前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并由政府统一下拨企业,每个品种300万元。

  《办法》明确拨付程序,要求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财政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奖补资金纳入当年度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结算。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全面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品规29个,其中14个品规获批通过一致性评价,占全国通过率63.6%;另有2个品规被公布为参比制剂,领先全国。

  作为一项“很重要、很难做、很耗时”的工作,浙江多措并举,着力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去年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纳入浙江省“十三五”时期重点发展万亿级“大健康产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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