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色化城市设计打造浙江“大花园”
本报讯 见习记者程雪报道 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独具韵味的城市风貌增加法律保障,这也是浙江“走在前列谋新篇”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记者从《条例》宣贯会获悉,《条例》全文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监管、公共环境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条例》确立了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编制、审批程序,使城市设计成为城乡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规定重要的公共项目按一定投资比例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情形,并明确配建投资比例及实施管理要求;建立城市景观风貌分类管控制度;深化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作为创制性立法,《条例》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规范。根据《条例》,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对于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明确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