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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酒后操作机器受伤 理性维权至关重要

  ■钟伟

  日前,四川籍农民工杨先生如愿从绍兴柯桥区兰亭街道调解委员会拿到了12万元赔偿金。高兴之余,杨先生也为当初的冲动感到后怕,他内疚地说:“幸亏有了调解委员会的介入,才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否则真不知会闹出什么祸患来。”

  三年前,杨先生进入柯桥一家塑料制品加工厂打工。去年8月23日傍晚,杨先生的右手不慎卷入机器中,一旁的工友连忙关掉机器,喊来老板葛某把杨先生送到了医院,由于受损严重,医生切除了杨先生的4个手指。

  出院后,杨先生找到葛老板要求赔偿,可是该塑料制品厂系无证经营,杨先生出事后又遇到小微企业整治,这个作坊被政府关停,相关设备也抵价变卖。幸运的是,葛老板为杨先生购买了意外险,并同意等杨先生康复期满后,去做伤残鉴定,并去保险公司理赔。

  三个月后,杨先生见葛老板迟迟没有行动,且屡次协调未果。去年12月9日,杨先生申请所在街道调委会调解。调解中,葛老板表示由于媒体介入,自己名誉扫地,不愿理赔,让杨先生起诉解决纠纷。而杨先生认为,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均以现金发放,再加上葛老板的作坊没有生产资格,事发后机器也不知去向,诉讼的证据不足,因此执意不肯以诉讼方式维权。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今年年初,杨先生带着一家老小到街道办事处上访,并用行李箱堵住办事处大门。在劝解过程中,杨先生突然拿出藏在衣袋中的农药,一口喝了下去,被工作人员送到医院抢救,幸好剂量不大,没有酿成严重后果。住院期间,工作人员多次前去探望杨先生,劝说他遇事不要偏激,即使调解不成,也会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维护他的合法利益。

  5月初,调委会组织了第四次调解。对于杨先生,主要以宽慰为主,同时告诉他酒后操作机器,具有一定过错;对于葛某,则明确提出雇员受伤,雇主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除医疗费用按实承担及意外保险理赔所得之外,葛老板一次性赔偿杨先生12万元。

  本案中,葛老板所经营的塑料制品加工厂,没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核实,肇事的机器事发前几天曾发生故障,葛老板在明知机器有瑕疵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及时维修,具有明显过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杨先生酒后操作机器,违反了安全规定,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酒后操作机器受伤 理性维权至关重要 2018-05-24 2 2018年05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