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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配套” “延期纳税” “离岗创业”

促小微企业创新,省政府亮出“干货”

  本报讯 记者胡翀报道 有特殊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融资创新、财税支持等具体方面,对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支持。而这些“实惠”给创业者们撸起袖子大干一场注入了信心。

  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此次《意见》中就加快融资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各类特色支行,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实行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对于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如贷款资金期限错配、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降低融资成本等创业者最关心的问题,《意见》都给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应对方式。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意见》带来的另一大利好是来自于财税的支持。《意见》明确指出,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小微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同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小微企业的,《意见》指出,可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另外,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意见》发挥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予以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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