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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拒缴质保金 怎能保障 旅游者合法权益?

绍兴一旅游公司 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国务院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项制度设计,《旅行社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绍兴一家旅行社将质量保证金取出挪用,一直未缴纳存入,面对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催缴通知置若罔闻。近日,绍兴市旅游委员会作出今年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绍兴市乡村休闲旅游有限公司系2013年4月批准设立,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等。2017年3月23日,该公司利用旅行社质保金转存之际将钱全额取出,挪作他用。绍兴市旅游委员会曾多次电话催缴,并于当年12月26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这家公司将通知书束之高阁。

  今年3月22日,绍兴市旅游委员会对该公司涉嫌拖延拒缴旅行社质保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后于6月4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该公司置之不理,既没有改正,也没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

  绍兴市旅游委员会认为,绍兴市乡村休闲旅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据此,决定对绍兴市乡村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拒缴质保金 怎能保障 旅游者合法权益? 2018-07-16 2 2018年07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