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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如何主张拖欠、克扣工资 的加付赔偿金

  ■韩全啟

  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就拖欠、克扣工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者还可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

  本文讨论的是针对所拖欠、克扣工资本身的加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区别于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那么,劳动者能否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上述加付赔偿金?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前置条件,即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支付的通知,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此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权利。因此,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中直接主张拖欠、克扣工资的加付赔偿金是无法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的,也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劳动者应当履行正确的维权程序,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宣布废止,因此,从目前法律法规看,劳动者援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张拖欠、克扣工资的加付经济补偿,已失去依据,关于加付经济补偿问题将不再有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和程序,一方面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基础,另一方面亦是用人单位的抗辩要点,均需要正确理解与运用。

  (作者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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