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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代通知金” 适用何种情形

  ■韩全啟

  公司开除我,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上是劳动者经常咨询、有疑问的问题。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仅仅限于三种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叫无过错性解除,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之一。其中,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又称之为“代通知金”。该三种法定情形,系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客观情况或劳动者自身条件所致,并非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又叫无过错性解除,是用人单位行使合法解除权的特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的辞退或开除行为,虽然也是单方解除行为,但属于过错性解除。即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即时解雇的程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适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法定情形。

  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系约定行为,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法定义务。综上,“代通知金”的适用是有法定情形的,且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具体情况,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N)、经济补偿加代通知金(N+1)、赔偿金(2N),但是不能主张赔偿金加代通知金(2N+1)。

  (作者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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