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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2月1日施行

填补我省 口岸立法空白

  本报讯 记者张浩呈报道 记者近日从省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我省口岸管理和服务作出了全面系统规范,并填补了我省口岸立法的空白。

  《办法》共26条,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围绕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重对口岸开放管理、通关服务优化、口岸运行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口岸工作机制,加强了口岸运行管理,对完善口岸集疏运体系、加强口岸风险的预警防范、强化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通过落实资金保障、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细化分析评估措施、完善争议协调处理等制度安排,进一步细化规范评价措施,提升口岸服务保障水平。

  浙江是口岸大省,现有开放口岸11个,包括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5个水运口岸,杭州、宁波、温州、义乌、舟山5个空运口岸,以及持续临时开放的义乌铁路口岸。2018年,宁波舟山港已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10.8亿吨,连续10年位居全球港口第一。杭州航空口岸也是全国第五大空运口岸,2018年出入境旅客518.74万人次。

  由于口岸工作涉及海关、海事、边检等多个单位,有关口岸开放、通关服务、运行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加强口岸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国家鼓励地方在口岸立法方面先行先试,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协调和保障作用。因此,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对于加快我省口岸的建设和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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